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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添加时间:2017/06/3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及时制定适用于铁路行业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够有效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确保展会顺利进行,从而将我国铁路取得的丰硕成果更好地展现在世界面前。
以下为本篇论文正文:
  摘要:展会是展示铁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窗口。科技创新成果在创造、应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在展览、展示这一环节也会面临一些知识产权风险。在调研国内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分析铁路行业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从主办方与参展方2个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为日后铁路行业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铁路行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柏林展;广交会;铁路装备展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展会行业快速发展,展会数量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我国举办各种展会多达3000余场,展出面积超过8000万m2,《进出口经理人》杂志公布的“2015世界商展百强排行榜”中,我国展会以20席占到全球第二位,仅次于展会王国德国。展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已在我国展现出蓬勃生命力。
  
  然而,在国内外办展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展会知识产权问题不断涌现。因知识产权纠纷导致参展商品被查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外参展时有些企业甚至因具有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而被迫撤展。展会期间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对参展商及主办方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参展商来说,展会是同类企业高度密集的场所,是企业树立良好知名度、打开市场的重要机会,一旦在展会期间发生侵权事件,无论最终是否构成侵权,都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丢失潜在客户;如果参展商因具有侵权嫌疑而被执行强制措施,还将面临罚款、遮盖展品、撤展等惩罚,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将受到极大损害。对主办方来说,如果展会期间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不当,将造成展会现场秩序混乱,直接影响展会质量,降低展会的权威性和品牌效应,甚至会影响以后展会的招展工作。
  
  目前,虽然铁路行业展会中尚未出现较大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但应及时关注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尽早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以确保我国铁路装备展及出国展的顺利完成。
  
  1展会常见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涉及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展会期间,新事物间的碰撞经常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展会中常见的侵权类型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着作权侵权[1].
  
  1.1专利侵权
  
  展会中的专利侵权主要是指参展商展出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专利侵权包含侵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由于展会持续时间短,对于针对发明专利的侵权,证据搜集工作难度高,侵权判定时间长,所以,展会中的专利侵权纠纷往往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上。当然,也不乏某些企业利用展会中发明专利侵权难以判定的特点,以专利侵权为由恶意向行政部门申请临时强制措施打击竞争对手,扰乱其正常的展览活动,使对手企业商誉甚至经济利益受损。
  
  1.2商标侵权
  
  展会中的商标侵权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展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即参展商未经他人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展品上使用了与其他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二是展会本身侵犯他人商标权,即展会的名称或会标与其他展会相同或类似,如果其他展会已针对相关名称或标志注册了商标,那么展会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三是商标被冒用或抢注,即展品或展会使用的标志未注册商标,或者未在展会举办地注册商标,导致商标被他人冒用或在当地抢注,使参展商或展会的利益受损。
  
  商标作为商品的外部标识,在判定侵权方面较为直观,加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展会上的商标侵权纠纷正在减少。但是,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在国内受保护的商标在海外仍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所以我国企业在海外参展时还应重视商标侵权问题。
  
  1.3着作权侵权
  
  展会中的着作权侵权可以分为3个方面:一是展会本身的会标、宣传语、整体设计等存在复制、抄袭其他知名展会的可能;二是参展商的展台设计、策划方案、宣传手册、宣传标语、展示用的图片、计算机软件、音乐、视频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也可能存在复制、抄袭行为,从而构成着作权侵权;三是展会及参展商的着作权也存在被他人侵权的风险。
  
  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的是,着作权并不以申请注册为生效要件,相关设计、展览用的文字作品、音频、计算机软件等一旦被创作出来,相关权利人便取得了着作权。所以,一般来说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原创作品,即构成着作权侵权,不以该着作权是否登记为必要条件。
  
  2国内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目前,全球顶级国际性贸易展会约70%在德国举办,无论是展会数量还是展会质量,德国都是全球会展行业的领军者,并且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较为完善。同时,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迅速崛起,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为代表的国内大型展会也在创办初期就着手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其他展会提供了宝贵经验。以德国展会、广交会为典型,研究分析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做法,为建立铁路行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借鉴与参考。
  
  2.1德国展会
  
  2.1.1相关法律
  
  德国适用的有关展会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这些公约对展览展示中知识产权的类别、保护范围、效力及最低保护标准都进行了规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据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国际展会上展出的商品,如果达到可以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标准,均应给予临时性保护。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还应遵守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欧盟执法指令》,该指令旨在规范欧盟成员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如保全证据措施、临时措施及预防措施等。
  
  2.1.2保护措施
  
  除适用国际公约及欧盟的相关法律外,国内法方面主要从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途径为展会涉及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措施。民事途径相比其他2种途径更容易启动,可以在展览前及展览中随时启动,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成为德国企业最常用的知识产权维权形式;刑事途径较难启动,需要申请人(一般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全面、更有说服力的侵权证据,但刑事途径一旦成功启动,对相关展品的突击搜查和扣押会比民事途径更高效;行政途径主要指海关的执法程序,海关行政保护作为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不仅可以在边境对展品进行扣押,还有权进驻展会对侵权展品进行没收[2].
  
  (1)民事程序。常用的知识产权民事程序包括警告信和申请临时禁令2种方式。
  
  警告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侵权的参展商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其提供停止侵权保证书来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该程序一般在展会开始前或展会期间启动,如果侵权的参展商对警告信没有回应,知识产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甚至提出诉讼请求。
  
  临时禁令。该程序是德国企业在展会期间打击竞争对手的主要手段。临时禁令的申请程序较简单且无需预付费用,当法官认为侵权的可能性超过50%时,即可签发临时禁令。在实践中,针对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临时禁令比较容易获取。有侵权嫌疑的参展商一旦收到临时禁令,即使事实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要按照临时禁令的要求暂时撤下或交出相关展品、遮挡或销毁相关宣传文字等,并要暂时承担启动临时禁令程序的所有费用。
  
  (2)刑事程序。刑事程序的启动主要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递交刑事举报书,检察官无需了解具体技术和专利问题,只需根据知识产权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初步决定,如果认为可能造成侵权,即发出搜查、扣押专利权人所指控相关展品的指令。
  
  (3)行政程序。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海关执法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没收有侵权嫌疑的商品,该没收行为可以在边境实施,也可以在展会现场实施。同时,海关也可以自行扣押其认为有重大侵权嫌疑的商品。
  
  2.1.3柏林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
  
  柏林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展会(简称柏林展)是目前全球最大、最受业界认可的轨道交通技术展,展会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值得借鉴。
  
  柏林展在其官方网站的重要位置专门设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模块。由于展会举办地为德国,网页中明确指出该展会受德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约,即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均适用于柏林展。受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参展商品主要包含以下两类:一是在德国当地已经申请知识产权的参展商品;二是未在当地申请知识产权的展品,但自展会开展第一天起,计划6个月内向德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交专利或商标申请,该参展商品在展会期间也受德国法律保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展会会为参展商提供相关展品的参展证明,并在网站中附有参展证明模板。
  
  同时,柏林展官方网站在显着位置上向参展商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手册[3],该手册包含德国民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参展商在参展前需要进行的知识产权准备工作、展会期间参展商可以使用的法律维权手段,以及德国境内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名单。此外,柏林展还在官方网站上标注了德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与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协会或组织的官网链接,方便参展商查阅。
  
  2.2广交会
  
  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历史最长、影响力最大的展会是广交会。作为国内最有影响力的展会,广交会是国内最早开始重视、并着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展会,从制定办法、管理展会合同及设立现场知识产权机构3个层面对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管理,为国内其他展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广交会目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及广州市版权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广交会制定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等[4].
  
  除了利用管理办法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规制外,广交会早在1997年就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并在之后的展会中更名为广交会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使广交会走上了依靠专业执法队伍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广交会还在展会开始前组织交易团签署《广交会交易团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在与参展商的合同、向参展商发放的《参展手册》中都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5].
  
  3我国铁路行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4年以来,我国铁路得到快速发展,铁路市场的振兴增加了对铁路科技成果展示的需求。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办、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现代化铁路技术装备展览会(MODERN RAILWAYS,简称铁路装备展),自1992年创办,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已成功举办了13届,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迅速成长为铁路领域规模最大、实际参展企业数量最多、主办方级别最高、最具影响力的行业展会,有效推动了中外铁路企业的技术交流与科技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铁路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为向世界更好地展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性价比高的中国高速铁路技术,我国铁路企业先后赴泰国、罗马尼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马来西亚、南非等国举办了多场围绕中国铁路特别是中国高速铁路技术装备及发展成就的高访展,全面宣传了中国高铁。
  
  纵观我国铁路行业展会,特别是铁路装备展,从创办至今尚未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办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参展商的不断增多、参展技术装备的不断更新,以及中国铁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铁路装备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引以重视。
  
  一是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不明确。以铁路装备展为例,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不够规范,主办方与参展商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若展会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由于展会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当事人举证困难,双方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导致无法及时做出公平裁决。并且,展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的传播速度较快、影响范围广,主办方和参展商的企业形象均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目前,展会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展前未在参展指南中突出标明参展商应注意的知识产权事宜,展会期间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或投诉机构,知识产权纠纷出现后的应对机制与相应措施也尚属空白。铁路装备展主要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包括《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6]和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7],虽然这2个办法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宏观指导,但多属于原则性规定,无法结合展会特点进行针对性约束。所以,铁路装备展还应结合自身特性,制定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投诉与应对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效果。
  
  纵观全国展会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铁路装备展应及时吸取其他展会的教训,在学习柏林展、广交会等国内外先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铁路装备展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建议
  
  展会是企业展示产品、交流技术、拓展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具备完善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最大化发挥展会的作用。为更好地规范铁路企业的参展行为,减少或避免在参展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进一步提高铁路行业展会质量,发挥展会促进铁路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研究分析铁路行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必要。
  
  4.1主办方
  
  (1)完善展会专用知识产权条款。铁路行业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7],参展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或附加合同应约定主办方与参展商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具体包括:参展商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2)建立知识产权展前审查机制。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6],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维护措施之一就是在招展时,主办方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所以,在举办铁路行业展会时,主办方应制定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要求参展商提供展品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备查验及存档,并在参展指南中明确告知参展商不得展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3)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铁路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举办前及时与展馆管理部门沟通,依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6],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驻投诉站;即使展会现场未设立投诉机构,展会主办方也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最大限度地为参展商进行知识产权投诉与维权提供便利。
  
  (4)制定展会后的知识产权处理跟踪机制。如果展会期间出现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且没有处理完毕,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同时,展会主办方也应及时跟踪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一些侵权参展商,主办方可以建立相关档案,取消其下届展会的参展资格。
  
  (5)加强展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展会主办方也应该重视铁路展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为防止其他展会盗用其展会标志或利用展会的高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展会主办方可以把展会使用的相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利用商标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2参展方
  
  (1)参展前做好知识产权风险应对预案。知识产权风险应对预案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制定预案防止在参展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参展前,应针对当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特别是展会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对自身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风险评估并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避免在参展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强制措施的制裁;二是做好自主知识产权在展会所在地的检索与注册工作,避免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应针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展品进行展出,并在有必要的前提下及时在当地进行知识产权注册。
  
  (2)参展时备好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无论是在国内参展,还是出境参展,企业都应携带齐全、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计费发票、登记簿副本、代理手续、相关公证认证文书、在先的处理决定或判决、相关权利的评估报告等,以便应对竞争对手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恶意攻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展会期间遭遇被侵权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行政或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3)参展期间恰当应对投诉及执法。如果参展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侵权警告函,应立即向律师或知识产权机构进行咨询,并委托当地律师对侵权进行分析,尽早采取协商和解等应对措施,有效减少经济损失。如果参展企业遭遇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首先应配合执法,同时积极收集证据申请撤销强制措施,或迫使对方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因证据不足逾期未诉讼,参展企业可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是出境参展,还可以求助我国驻当地经商机构寻求帮助。例如,商务部于2009年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设立“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我国参展商可在相关机构的帮助下,针对外方的要求逐条谈判,积极抗辩。
  
  (4)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展前展商应调研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流程和投诉机构所在位置,还应针对相关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初步调查,如发现侵权嫌疑,可在参展前通过向涉嫌侵权企业发出律师函,禁止其展示侵权产品;展会过程中一旦发现侵权展品,参展商应通过拍照、索要产品介绍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展会投诉机构提出投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当地法律及时启动临时行政或司法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展会结束后参展商还应妥善保管知识产权投诉的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或日后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5结束语
  
  现今,我国已成为展会业大国,铁路行业展会也在借势蓬勃发展,不仅国内铁路行业展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出境参加国际性展会的铁路企业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从主办方、参展商2个角度探索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及风险应对措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及时制定适用于铁路行业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够有效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确保展会顺利进行,从而将我国铁路取得的丰硕成果更好地展现在世界面前。
  
  参考文献
  
  [1]黄钰熙。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2]张岚。德国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及应对[J].贵州社会科学,2013(6):163-165.
  [3]柏林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展会。知识产权[EB/OL].[2017-02-02].
  [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EB/OL].[2017-02-01].
  [5]许凯。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广交会维权案例分析[J].今日湖北,2012(8):5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S],2006.
  [7]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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